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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315/CES001-2017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言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2014〕2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文件要求,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信用评价行为,提高信用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社会认知度与行业公信力,实现行业自律框架下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中商信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相关行业内专家制定了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标准《CE-315/CES001-2017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规范了企业信用评价主体、业务评价、企业管理与监督、企业发展、企业履约、企业社会信用等内容。主要参考了信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CE-315/CES001-2015信用管理体系标准基础上充分吸取了国际信用评价机构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的编制。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服从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标准的不完善之处,可以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本标准规范的著作所有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中商信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信用评价主体、业务评价、企业管理与监督、企业发展、企业履约、企业社会信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的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认证、信用评选、商业征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GB/T 22120-2008    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

GB/T 22118-2008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GB/T 23794-2009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

GB/T 23793-2009    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

GB/T 23792-2009    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3791-2009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

GB/T 26842-2011    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与等级表示规范

GB/T 26841-2011    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企业信用档案规范

GB/T 26819-2011    信用主体标识规范

GB/T 28042-2011    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个人信用档案规范

GB/T 28041-2011    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 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表示规范

GB/T 28836-2012    国际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要素

GB/T 27201-2013    认证机构信用评价准则

GB/T 27202-2013    认证执业人员信用评价准则

GB/T 30345-2013    国际物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

GB/T 31863-2015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

GB/T 31867-2015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GB/T 23794-2015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GB/T 31864-2016    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指标

GB/T 33718-2017    企业合同信用指标指南

GB/T 34058-2017    电子商务信用 B2B网络交易卖方信用评价指标

GB/T 34057-2017    电子商务信用 网络零售信用基本要求 消费品零售

GB/T 34056-2017    电子商务信用 网络零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GB/T 23793-2017    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

GB/T 35434-2017    商贸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GB/T 35431-2017    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

GB/T 29467-2012    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

GB/T 31880-2015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31950-2015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GB/T 33300-2016    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CE-315/CES001-2009    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标准

CE-315/CES001-2015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信用评级(或称信用评估) 

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指标体系,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对企业主体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察,评价其偿债能力和意愿,并用简单明了的符号或分数表示出来。根据评级是否受委托而进行,可将评级分为主动评级与被动评级。查,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企业未来特定期间的支付能力及意愿进行分析与评价,将结果用一定符号来表示。

3.2 信用评价 

是指信用评审执行机构,依据企业提供的各类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信用资质作出的最终结论。

3.3 信用管理体系认证(或称信用认证)

指由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对各类组织的信用状况和信用管理情况是否符合CE-315/CES001-2015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标准的综合评定行为,其旨在提高受评主体可信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其实际信用状况,颁发信用评价证书、信用评价报告等,并在有关媒体公告,接受外部监督和社会约束。信用认证并不对主体产品、服务提出具体的性能和指标要求,而是要求主体对自己的承诺严格执行信用承诺,无欺诈、误导、虚标等行为。所有的企业、团体都可以进行信用认证。

  3.4 信用等级

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经济往来活动中,守信或失信程度的标识,是企业信用状况的量化度。 

  3.5 信用评审 

是指企业从参评企业申报开始到最终评定结果公示的全部工作过程。 

  3.6 信用评价报告(或称信用报告) 

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受被评对象相关信用信息,遵循科学信用评价方法,以定性和定量及其他分析方式所制作的反映受评对象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的分析报告,供使用人判断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  

4 企业信用评价主体

4.1  评价机构

本标准所称本机构具备下列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台湾)设立的依法从事信用评价的机构;   

2)具有健全的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及工作规则,有完善的信用信息处理程序、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及安全防范制度等;

3) 具有与从事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相适应的信用评估人员;

4)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信用评人员

本标准所称信用评价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标准,未曾受相关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信用状况良好;

3)参加过相关业务培训,具备从业所需专业知识与服务技能;

4)企业信用评价项目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信用服务行业从业经验;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3  权利与职责

4.3.1  权利 

企业信用评价主体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可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从事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2)有权遵照信用评价基本原则和标准、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业务,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3)有权在本标准执行和修改过程中提出建议;

4)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4.3.2  职责 

企业信用评价主体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遵守行业自律性标准,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2)依法采集信用信息。不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不损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3) 依法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则。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4)依照企业信用评价原则和标准、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过程与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法; 

5)信用评价人员与受评对象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用评价活动公正性的,应予回避; 

6)不得向委托方及其他相关当事方额外索取或接受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4.3.3  基本原则

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企业信用评价主体应遵照下列原则: 

1)客观性:对采集到的参评对象信用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方法核实比对,务求真实客观反映其信用状况。 

2)独立性:不带有任何偏见、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独立、公正地反映被评对象的信用状况。

3)审慎性:在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分析、评价的过程中,尤其在受评对象提供的信用信息不完备或不能核实的情况下,持审慎态度。 

4)前瞻性:在客观反映受评对象过去与当前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侧重对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履约能力与意愿进行分析与判断。 

4.3.4 评价程序

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委托评价、签订合同、评价准备、现场调研、报告撰写、报告评审、结果公示、报告提供、异议处理、资料存档、信息保密及数据库管理等阶段。  

4.3.5 信息保密 

本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业务信息保密制度,以维护被评对象的合法权益。

4.3.6  数据库管理

本机构建立了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制度,以达到数据的集中性、一致性、可维护性、保密性等目的。

4.3.7  信用等级标识与释义

企业信用等级标识三等五级制(AAA  AA  A  B  C)及三等九级制(AAA  AA  A  BBB  BB  B  CCC  C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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