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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2018-12-03

为规范我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我区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机制,营造公平、可信的网络交易服务环境,推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立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文明联〔2014〕8号)、《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网络市场监管及“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抓住福州“五区叠加”的发展机遇,按照“信用管网”的工作要求,以规范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为重点,全面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在积极营造公平、可信的网络交易服务环境和服务福州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推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守信激励、失信受限:对于信用信息良好、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可在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采取相应优惠措施予以激励;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视其失信程度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不同程度的联合信用约束惩戒。

  (二)信用修复、健康发展: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可视其失信整改纠正情况进行信用修复。通过放宽对已改过失信经营者的惩戒,鼓励失信经营者不断完善自身信用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推动网络交易健康发展。

  三、联合奖惩对象

  本方案联合奖惩的对象为福州市长乐区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

  本方案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不含互联网金融以及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的经营活动)。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者,主要是指登记注册在我市辖区并领取营业执照,自建网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是指登记注册在我市辖区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或分支机构。

  四、守信行为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一)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守信行为的界定

  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获评各级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2.获评国家级、省级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3.入选“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荣誉称号;

  4.纳入福州市“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示范企业名单。

  (二)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27号)等部门规章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2.无照无证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络商品交易(自建网站)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经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3.被纳入相关部门推送的电子商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等失信主体名单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严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予以配合的,应记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失信记录。

  五、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守信行为联合激励机制

  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守信行为的经营者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如下激励措施:

  1.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2.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3.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移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存在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在本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1.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融资授信限制;

  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4.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6.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7.列为检验检疫失信企业;

  8.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六、实施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在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通过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信息。

  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同时,建立奖惩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定期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信用修复机制。相关当事人主动实施有效整改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整改情况,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办理相应的信用修复。在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修复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市信用办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应当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将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二)依托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共享制度,将信息的查询使用纳入政府日常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各部门进行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奖惩提供技术支撑,最大限度发挥联合奖惩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联合奖惩工作力度,依法公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形成舆论压力,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体系。

  (四)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守信和失信行为当事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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