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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信责任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的意见

2019-07-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市驻县各单位:

  为建立全县失信责任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县信用生态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打造“法治镇原、诚信镇原”文明生态名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提升全民道德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责任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建设,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权威,提高司法执行的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新风尚,促进全县经济金融生态环境良性互动,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合规。对失信责任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联合惩戒。建立以“多部门联合”为保障,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以“司法惩戒”为重点的全县失信责任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

  坚持信息共享。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流共享。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管理系统基本信息为基础,建立更加广泛的全县公民综合征信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坚持有序开放。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社会成员各类信用信息,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利用先进可靠的信息技术,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坚持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用责任主体作用,积极动员社会群众力量,广泛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提高,各部门联动机制趋于完善,运行便捷、顺畅高效。失信责任人名单纳入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责任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可用信息实现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责任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能够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各项法律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全县信用道德和政府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建设诚信镇原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联合惩戒机制

  (一)惩戒对象

  惩戒对象包括人民法院公开推送的辖区内失信责任人;驻县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人行镇原县支行查询警示公布的失信责任人;在国税、地税、食品、药品、合管、社保、电力、通信等单位有拖欠费用和不良诚信记录被媒体平台曝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职人员和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法人及自然人等。

  (二)惩戒措施

  1.对失信责任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

  (1)将失信责任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责任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牵头,驻县各银行机构和县财政局、发改局配合实施)

  2.对失信责任人从事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限制措施。

  (2)限制失信责任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各项活动。

  (3)限制失信责任人参与政府各类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4)限制失信责任人跨区参与政府各类招商、竞标发标等项目。

  (由县财政局、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经合局和各乡镇配合实施)

  3.对失信责任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

  (5)对从事食品、药品等民生行业从严审批,限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以及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

  (6)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

  (7)限制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资质认定。

  (由县民政局、住建局、食药监局牵头,县卫计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和各乡镇配合实施)

  4.对失信责任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

  (8)限制担任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新型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限制失信责任人担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10)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1)限制担任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12)限制担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3)限制担任银行业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

  (14)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15)将失信情况作为申请入党、预备党员转正、职务晋升晋级的重要参考。

  (16)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牵头,县委组织部、机关工委、人社局、民政局、工商局、工信局、食药监局、国资办、金融办、公安消防大队、卫计局、安监局、烟草专卖局和各乡镇配合实施)

  5.对失信责任人政府支持和补贴的限制措施。

  (17)限制失信责任人享受财政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18)限制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资金的享受和发放。

  (19)失信责任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面予以限制。

  (由县法院、财政局牵头,县委农村部、监察委、国土局、农牧局、工信局、审计局、金融办、扶贫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乡镇配合实施)

  6.对失信责任人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和荣誉称号及土地有效开发利用方面的限制措施。

  (20)限制申请一般性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并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参考。

  (21)限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投标。

  (22)限制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及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23)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和成员为失信责任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责任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道德模范类奖项的要予以撤销。

  (24)对于农村外出务工,承包地撂荒,不积极参与村上公益活动,不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等且有失信不良记录的失信责任人,在发放各类社会补贴资金和涉农贷款扶持项目资金方面时,不能优先予以安排。

  (由县委宣传部、财政局牵头,县民政局、住建局、农牧局、林业局、工信局、国土局、经管局、国资办和各乡镇配合实施)

  7.对失信责任人参与高消费和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

  (25)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26)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舱位以上等消费行为。

  (27)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

  (28)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责任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29)限制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30)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1)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由县法院、公安局牵头,县教体局、住建局、国土局、交运局、金融办、旅游办、驻县各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及各乡镇配合实施)

  8.对失信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措施。

  (32)有关党的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33)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责任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34)失信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作出相应的处理。

  (由县委监察委、组织部牵头,县人社局、考核局和各乡镇及基层相关党组织配合实施)

  9.对法院判决生效拒不履行标的义务的失信责任人限制措施。

  (35)县人民法院与三大通讯运营商建立联合约束惩戒机制。凡对法院已判决生效,还未落实失信责任人法律义务的,要在电话彩铃中设置“你拨打的机主已被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该机主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请谨慎交往”的接(听)警语提示。县法院、工信局要与通讯运营商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及时将法院判决生效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人名单,推送至各通讯商,实现执行信息共享互通。各通讯商要在办理失信人手机入网手续时,严格按照法院推送的限制名单进行失信责任人身份证校核、验证和识别,严格杜绝失信责任人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假冒办理个人手机入网使用手续。

  (由县法院、公安局、工信局牵头,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和电信公司配合实施)

  三、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

  (一)失信信息公开

  人民法院及县直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责任人名单信息,并通过网络媒体、报纸、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相关单位要及时向各主管行业部门及时推送共享失信责任人名单信息,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依法使用黑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失信责任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有关要求,将失信责任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责任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依纪开展。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失信责任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监、合管、社保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责任人信息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失信责任人名单制度

  (一)风险提示与救济

  在将失信责任人纳入失信名单前,县法院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向失信责任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无法联系或送达提示通知的失信责任人,可直接纳入失信黑名单。失信责任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可以自收到提示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后及时给予回复,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二)惩戒措施解除

  失信责任人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失信责任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

  (三)责任追究

  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信责任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相应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及时落实相关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措施。

  (二)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乡镇、县直各职能部门、驻县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快全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步伐,有效推进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和操作系统等软硬件建设,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保障,确保全县公用信用信息资源实现共享。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用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工具,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诚信行为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共识,为联合信用惩戒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上将把优化信用环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县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年终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统一进行考核奖惩。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严肃问责;对工作成效显著且诚实守信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评为“信用乡镇”、“信用社区”、“信用单位”、“诚信企业”和“诚信个人”等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在公、检、法、司、金融、税务等信用综合监督评价部门实行联合评审达标后,纳入信用明星户,在全县予以公布,并为其办理各项事务提供绿色通道和融资支持。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考核激励问责机制,有效助推失信责任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面优化我县信用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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