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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7-11

各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推进佛山市互联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倡导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提供合法、合规、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信用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是指包括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在内的,在佛山市范围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个人或社会组织。

  未成年人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容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互联网支付、广告推广、互联网存储、互联网购物、互联网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是指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部门职责】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认定、监督管理、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应通过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意识。

  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文广旅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明确主体责任,加大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监管力度,全面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配合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依规收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互联网信用监管服务,提供智力和技术上的协助和支撑。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社会组织作用,把信用记录作为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诚信为本、守信光荣”的良好互联网风尚。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职责】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分类和认定管理应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参与信用评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以下统一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应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主动通过微信小程序“清朗佛山”或“佛山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以下统一简称“指定平台”)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变更服务项目、注册登记备案信息、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主动通过指定平台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

  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重点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其中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遵守其中第四条至第七条有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遵守其中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作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等级分类和认定管理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原则。

  第七条【费用支出】开展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不得向信用主体收取任何费用。信用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网信部门申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信用承诺】倡导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签订由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认定的承诺书,就依法诚信办网、加强用户信用管理、保护网民合法利益、抵制有害信息等作出承诺,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违反信用承诺行为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信息汇总】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建立信用信息获取、更新、归集、发布、应用等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

  第十条【信息来源】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应当以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为依据:

  (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获奖表彰,出具的检查通报、调查结果等;

  (二)各主体提供的文件档案、历史档案等;

  (三)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四)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巡查记录、约谈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失信行为记录;

  (五)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或文件;

  (六)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并认定属实的失信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七)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书或文件;

  (八)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文件。

  第三章 信用等级与认定

  第十一条【信用形式】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以信用等级形式表现。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等级分为六个等级,分别是:守信AAA级、守信AA级、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较重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

  第十三条【守信认定标准】守信服务主体认定标准

  (一)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守信A级:

  1.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互联网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鼓励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1。

  2.通过指定平台如实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主办者、备案地、接入地、运营地、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

  3.在本办法施行后并如实报备,连续3个月运营服务良好、无失信行为的。

  4.主动签订并公布信用承诺书。

  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五条: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二)在获得守信A级的基础上,连续6个月无失信行为,具有下列条件的,认定为守信AA级:

  获得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经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或认定、授权认定、指定的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互联网法律法规等培训的,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提供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还应有效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有关内容。

  (三)在获得守信AA级的基础上,连续1年无失信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守信AAA级:

  1.获得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2.模范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其中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还需有效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有关内容;

  3.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4.经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研究认定,其他应被认定为AAA级的。

  (四)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事项进行研究,认定相应的守信级别。

  第十四条【失信认定标准】失信服务主体认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一般失信B级:

  1.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2.更改备案信息、业务内容、服务项目、网站网址及其他基础实体信用数据,未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违反信用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以上3次(不含)以下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被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属实的;

  5.因违反涉网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连续6个月内2次(含)以上被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限期改正或处罚的;

  7.被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提醒,5个工作日内未如实报备相关信息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失信情节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较重失信C级:

  1.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其他互联网执法部门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等行政管理措施的;或违反其它相关涉网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连续1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发生3次(含)以上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被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属实的;

  3.被认定为一般失信B级后,信用记录有效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失信情节相对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D级:

  1.因违反涉网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

  2.因违反涉网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3.通过互联网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互联网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4.被省级(含)以上网信部门作为典型案例通报批评的;

  5.被认定为较重失信C级后,信用记录有效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存在失信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及应用

  第十五条【记录有效期】一般失信B级的信息记录期为6个月,较重失信C级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1年,严重失信D级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2年。A级及以上的守信主体,如无发生相关失信行为,原则上认定在本办法生效期间守信等级长期有效。

  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从该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记录频次】守信主体认定,原则上实行申报制,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应在指定平台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动态申报,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指定平台进行告知;失信主体认定,原则上由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失信行为之日起及时对失信主体进行认定、标记。

  第十七条【公布内容】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有关宣传阵地向社会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信用信息的公布内容主要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名称、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守信或失信原因。

  第十八条【应用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运用,不得私自滥用。属于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结合实际将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信用降级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

  前款相关部门,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充分应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并向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第二十条【守信激励】守信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奖励与激励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主体相应激励;

  (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参与有关项目合作,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考察、培训、交流等活动;

  (三)优先在等级A级以上主体中发现、挑选、推荐,纳入全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失信惩戒】失信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对一般失信B级和较重失信C级,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获得第二十条等相关激励;

  2.对相关主体有关人员加入佛山市有关组织或申请其它涉网相关荣誉提出限制性或否定性审查参考意见;

  3.向省级网信部门报送信息服务主体的失信行为,建议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享、发布;

  4.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约束性措施。

  (二)对严重失信D级,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1.增加监督执法频次;

  2.通过媒体或其它公开渠道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失信行为;

  3.向省级网信部门报送信息服务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建议列入有关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享、发布;

  4.依法依规采取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五章 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和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拟评价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进行异议申请。逾期未按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10个工作日内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应立即在相关平台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标识管理】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应当打上标识,但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失信行为在信用记录有效期结束后,失信惩戒即行终止。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原则上按照守信认定标准重新申请相关守信等级。

  如要提前修复,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应当提出申请,提交相应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整改照片、整改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参与信用类培训证书等信用材料,公益服务证书、守信表彰奖励证书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材料,以及其他表明积极整改、信用修复的材料。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修复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主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主体。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合法合规解除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不予修复】较重失信C级6个月内不得申请修复,严重失信D级1年内不得申请修复。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再次失信】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自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的基础上,失信记录有效期和不予修复时间分别对应再延长6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特殊规定】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不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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